2025年6月4日6時39分許,大亞灣澳頭大溫壩路一巷自建房發生1起人員高墜受傷,經搶救無效,造成1人死亡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2025年6月4日,惠州市安委辦對大亞灣澳頭大溫壩路一巷自建房“6·4”一般高墜事故進行掛牌督辦。2025年6月5日,區管委會成立了大亞灣澳頭大溫壩路一巷自建房“6·4”一般高墜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由區公安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總工會、澳頭街道辦事處等部門人員組成,并邀請相關專家參與。
調查組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調查。通過對事故現場勘查、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事故原因分析、專家論證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調查組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的主要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認定,大亞灣澳頭大溫壩路一巷自建房“6·4”一般高墜事故是一起因當事人安全意識不足,違規在物料提升機內運輸超長鋼管并在物料提升機上作業,失去重心高處墜落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自建房于2022年12月16日在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辦事處取得《工程建設開工通知書》(編號:惠灣澳建202200**)。
權屬人:陳*明、陳*蓮;
建設地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大溫壩;
建設規模:6層,用地面積145平方米,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767平方米;
施工單位:駱*輝(工匠);
腳手架分包:惠州市利仁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黃*明)。
自建房相關合同情況:2022年11月12日,自建房業主與工匠駱*輝簽訂《私宅建筑施工承包合同》,駱*輝以包工形式承包該住宅施工。2023年12月11日,駱*輝將鋼管腳手架分包給黃*明,黃*明以惠州市利仁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合同上無公司公章)與駱*輝簽訂《鋼管搭設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黃*明負責提供腳手架材料、搭設等;黃*明聘請了龍*很為該自建房腳手架工程進行包工作業(未簽署書面合同),龍*很又聘請了當事人姚*起(未簽署書面合同)等人進行腳手架搭設等相關作業。
監督單位及基本情況:廣東科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01047973******,成立時間為2007年1月23日,注冊資本1001萬元,注冊地址為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48號成悅大廈15樓H房,經營范圍:專業技術服務業。2022年9月1日,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辦與廣東科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簽署《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委托廣東科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澳頭街道新建自建房開展施工巡查。
傷亡情況:該事故造成1人(姚*起)死亡;
當事人情況:姚*起,男,47歲,漢族,廣西來賓人,為事發自建房腳手架工人。
該自建房于2022年12月16日在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辦公室取得《工程建設開工通知書》(編號:惠灣澳建202200**),于2025年1月10日進行了延期;權屬人:陳*明、陳*蓮;建設地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大溫壩43號;建設規模:6層,不大于20.5米,用地面積145平方米,占地面積1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767平方米。該自建房曾因與鄰居有糾紛,曾長期未開工,于2025年2月正式開工建設。
事故發生時,該自建房施工處于主體結構階段,已完成第5層墻柱、第6層梁板,待施工第6層墻柱及屋面(離封頂還剩1層);鋼管腳手架搭設至第6層,待繼續往上搭設;外立面安裝了一臺井架式物料提升機(簡稱“物料提升機”,俗稱“井架”)。該自建房及井架外立面情況,見附圖1。

圖1 涉事故的村民自建房及井架外立面圖
1.物料提升機的吊籠內及周邊,散落有腳手架鋼管材料共27根(其中15根為2.5米-6.4米長度;12根為1.0-1.6米長度),部分鋼管已彎曲變形。吊籠兩側設置有鋼網防護圍欄,前后位置的吊籠門(安全防護門)缺失,吊籠上部鏤空、無籠頂(防護措施)。見附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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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及籠內腳手架鋼管(平視圖) |
吊籠及籠內腳手架鋼管(俯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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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管彎曲變形(6.4米長) |
吊籠門(安全防護門)缺失 |
圖2 吊籠及腳手架鋼管圖
2.物料提升機吊籠的升降,通過一個接長的操作手柄實施控制;未設置固定的專用操作棚。

圖3 物料提升機吊籠操作手柄(升降控制機構)
3.物料提升機的停層平臺,在各樓層的兩側未設置防護欄桿、擋腳板,與外腳手架、建筑物之間形成無立面防護的通道。物料提升機在第2-5層位置,設有簡易平臺門(立面鋼網防護圍欄);第6層(主體結構當前最高層)未設置平臺門(或立面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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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機停層平臺 (兩側無防護) |
物料提升機停層平臺 (兩側無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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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層的簡易平臺門 |
第6層無平臺門(無立面防護) |
圖4 物料提升機的停層平臺及平臺門
2025年6月4日上午6時30分許,腳手架工人姚*起(當事人)、龍*朝和龍*很三人先后到自建房現場作業,施工內容為搭設第6層外腳手架及相關材料運輸。
開始作業后,工友龍*很在第6層搭設腳手架,姚*起、龍*朝利用物料提升機運輸腳手架鋼管材料。姚*起、龍*朝先在首層地面將鋼管材料搬運至物料提升機吊籠內,然后走室內樓梯至第5層的停層平臺口,通過提拉物料提升機操作手柄的控制線,將原放置在首層的操作手柄提到第5層,隨后按動操作手柄將吊籠從地面升至第5層(因吊籠內鋼管過長,未直接升至第6層樓面高度)。吊籠到位后,當事人姚*起留在第5層,準備將吊籠內的鋼管手動傳遞至第6層;工友龍*朝則走樓梯到第6層樓面,準備接收由姚*起在5樓傳遞上樓的鋼管。
6時39分許,工友龍*朝剛到6層樓面,聽到物料提升機吊籠上升的聲響,看到吊籠沖頂,但未見吊籠內有姚*起;龍*朝意識到可能出現事故,立即呼喊姚*起,未得到回應,隨后走到樓面邊緣向下看,見姚*起已掉落在首層地面。龍*朝告訴正在腳手架上的龍*很后,兩人立即從室內樓梯跑到首層救援,看到姚*起已經昏迷,其仰臥在地面、腳部在升降機井架內、頭部朝外;隨后,龍*朝、龍*很兩人將姚*起抬出井架;不久后,物料提升機吊籠自行下降至首層離地面1.75米左右位置。
6時41分許,將姚*起抬出井架后,龍*很立即撥打了110和120報警求援,并電話告知了腳手架老板黃*明;隨后,120救護車迅速到達現場,派出所、街道、社區、應急等部門人員及黃*明、工匠駱*輝先后到場。醫護人員現場進行了急救,經搶救無效,當場宣告當事人死亡。
1.當事人被發現時位置及周邊情況
當事人被發現時,其躺在物料提升機首層旁邊,頭部離導軌架邊緣約0.7米;物料提升機導軌架平面為邊長2.15米的正方形,吊籠停在離地面1.75米位置、已往左傾斜。該物料提升機屬于工匠所有。見附圖2。

圖5 當事人被發現時位置
2.下墜高度及位置情況
經現場勘查、問詢,推斷確認:事發時,當事人在吊籠內準備搬運腳手架鋼管時,吊籠內散放的鋼管碰撞物料提升機架體導致晃動,當事人因站立不穩從吊籠與物料提升機導軌之間的空隙墜落,墜落位置為第5層樓面至第6層樓面之間,高度約16.0米。見附圖6。

圖6 當事人下墜位置及高度
3.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120萬元。
2025年6月4日
6時38分許,腳手架工姚*起(男,壯族,47歲,廣西來賓人)在澳頭大溫壩一巷陳建民自建房升降機上從五樓墜落至一樓,工友龍*很、龍*朝發現后立即前往一樓查看情況;
6時40分許,龍*很、龍*朝到達一樓并發現姚*起墜落后,將姚*起從提升機井抬出;
6時41分許,龍*很撥打120急救電話;
6時55分許,龍*很撥打110報警電話。
2025年6月4日
6時45分許,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惠亞醫院安排救護車出車;
6時57分許,大亞灣區公安分局接惠州市110下發警情:報警人稱在大亞灣大溫壩市場旁邊,男工人從樓上掉下,120已到場,可能人不行了;接報后區公安分局總值值班人員第一時間指令澳頭派出所、澳頭巡線到達現場處置;
7時17分許,區公安分局總值班室通過粵政易書面報請區總值班室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到場處置,區總值班室接到信息后立刻調度區應急管理局、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澳頭街道辦事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到現場處置;
事故發生后,區各有關部門應急響應及時,應急處置措施得當,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有效。
經現場勘查、筆錄問詢,推斷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當事人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知識、風險辨識能力差、違規作業,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建筑架子工)、不具備建筑起重機械相關操作資質,吊籠內散放的鋼管碰撞物料提升機架體導致晃動,當事人因站立不穩從吊籠與物料提升機導軌之間的空隙墜落至首層地面致死。
當事人利用物料提升機運輸超長鋼管,且散放未固定[1],未意識到超長且散落的鋼管可能碰撞井架造成事故的風險;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建筑架子工)而從事腳手架作業,違反“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規定[2];不具備建筑起重機械相關操作資質,違反“物料提升機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操作”規定[3],違規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1.物料提升機不合格。經現場勘驗、委托檢測,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未安裝吊籠安全門,未安裝上、下限位,停層平臺搭設不規范、防護缺失,部分樓層門缺失,進料口防護缺失;吊籠兩側立面未全高度封閉,吊籠頂部未設置鋼骨架、籠頂;未設置操作防護棚(現狀為操作手柄接長后在樓層內使)。綜上所述,該物料提升機的多項安全保護裝置、防護措施缺失或設置不到位[4]。
2.安全教育培訓缺失。自建房工匠、腳手架包工人僅對當事人口頭交代要注意安全,當事人未接受過專項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
3.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時,現場有架子工、泥水工作業,自建房工匠作為施工承包者(管理者)未在現場管理,尤其是腳手架搭設作業時無管理人員在場監護;物料提升機的多項安全保護裝置、防護措施缺失或設置不到位,也側面反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差的問題。
澳頭街道辦事處:督促第三方協助監管單位履行自建房巡查檢查工作存在不足。
1.駱*輝
作為自建房實際承建人,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相應的物料提升機操作規程;使用不合格的物料提升機,未完全封閉吊籠,未消除事故隱患。
2.黃*明
作為腳手架外包承包人,違規雇傭無資質施工人員進行腳手架作業,對所雇傭的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足。
3.龍*很
自身腳手架作業資質過期情況下接受并從事事發自建房進行腳手架作業,并雇傭無資質人員進行作業,對所雇傭的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足。
4.廣東科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廣東科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事發前雖有對涉事物料提升機進行檢查,但未發現涉事物料提升機存在安全隱患。
姚*起,男,當事人姚*起違規使用物料提升機運輸超長物料,違規在物料提升機上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但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1.駱*輝,男,事故自建房工匠,使用不合格的物料提升機,未完全封閉吊籠,未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給予處理。
2.黃*明,男,腳手架分包承接人,聘用無資質施工人員進行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處理。
3.龍*很,男,腳手架實際施工人,自身腳手架作業資質過期情況下接受并對事發自建房進行腳手架作業,聘用無資質人員進行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依法處理。
廣東科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澳頭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第三方協助監管單位,未發現涉物料提升機存在安全隱患,并督促自建房承建人員進行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建議由澳頭街道辦事處按照委托合同的相關約定處理。
建議澳頭街道辦事處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提高自建房施工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此次事故暴露出:當事人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知識、風險辨識能力差,在不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情況下存在違規作業行為;在施工現場管理方面,存在建筑起重機械不合格、安全教育培訓缺失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以下整改建議和預防措施:
(一)各街道、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要深刻吸取2024年以來我區發生的3起自建房高墜事故及本期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落實各行業監管責任。
(二)各街道、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和第三方協助監管單位要將事故進行通報,開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傳,指導督促各自建房工地參建單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危險作業)方面的安全知識宣傳,切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風險識別能力;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巡查檢查,及時停用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機械設備,堅決停工不滿足基本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施工現場。
(三)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職責。各街道要加強督促第三方協助監管單位,一是要嚴格按照《惠州大亞灣開發區自建自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導則》等文件要求對自建房施工工程進行監督管理。二是要監督施工單位(工匠)落實落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其安全防范意識,嚴禁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三是要定時定量做好現場檢查、驗收工作,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四是要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工人違章作業的行為。五是要強化物料提升機安全檢查,確保防護到位。
[1]《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第11.0.4條“物料應在吊籠內均勻分布,不應過度偏載”;第11.0.5條“不得裝載超出吊籠空間的超長物料,不得超載運行”。
[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3]《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強制性條文第11.0.2條“物料提升機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和第11.0.3條“物料提升機嚴禁載人”。
[4]《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第4.1.8條“吊籠結構除應滿足強度設計要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吊籠內凈高度不應小于2m,吊籠門及兩側立面應全高度封閉;底部擋腳板應符合本規范第3.0.5條的規定;2.吊籠門及兩側立面宜采用網板結構,孔徑應小于25mm。吊籠門的開啟高度不應低于1.8m;其任意500mm2的面積上作用300N的力,在邊框任意一點作用1kN 的力時,不應產生永久變形 ;3.吊籠頂部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軋鋼板,并應設置鋼骨架;在任意0.01m2 面積上作用1.5kN 的力時,不應產生永久變形......”;第6.1.4條“限位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上限位開關:當吊籠上升至限定位置時,觸發限位開關,吊籠被制停,上部越程距離不應小于3m;2.下限位開關:當吊籠下降至限定位置時,觸發限位開關,吊籠被制停”;第6.2.1條“防護圍欄應符合下列規定:1.物料提升機地面進料口應設置防護圍欄;圍欄高度不應小于1.8m, .圍欄立面可采用網板結構,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2.進料口門的開啟高度不應小于1.8m, 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進料口門應裝有電氣安全開關,吊籠應在進料口門關閉后才能啟動”;6.2.2條“停層平臺及平臺門應符合下列規定:.....2.停層平臺外邊緣與吊籠門外緣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00mm, 與外腳手架外側立桿(當無外腳手架時與建筑結構外墻)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m;3.停層平臺兩側的防護欄桿、擋腳板應符合本規范第 3.0.5條的規定;4.平臺門應采用工具式、定型化,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 4.1.8條的規定;5 .平臺門的高度不宜小于1.8m, 寬度與吊籠門寬度差不應大于200mm, 并應安裝在臺口外邊緣處,與臺口外邊緣的水平 距離不應大于200mm;6.平臺門下邊緣以上180mm內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鋼板封閉,與臺口上表面的垂直距離不宜大于20mm;7.平臺門應向停層平臺內側開啟,并應處于常閉狀態”;第6.2.4條“卷揚機操作棚應采用定型化、裝配式,且應具有防雨功能。操作棚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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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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