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2025年9月,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印發了新修訂的《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惠灣綜辦函〔2025〕85號)(以下簡稱《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1.上位預案更新。2024年9月《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市預案”)、2024年10月《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上級預案相繼修訂印發,為保持與上級預案的有效銜接,需根據上級預案對原《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進行修訂完善,并更名為《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2.機構改革職能重塑。近年大亞灣開發區機構改革,區應急、社管、海洋等部門職責重新劃分,原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和相關部門承擔的應急職責發生了變化。
3.適應環境風險變化:隨著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大亞灣行政區域內環境風險源逐步增加,而飲用水水源水質對大亞灣群眾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的修訂,可以及時全面排查飲用水源地現有環境風險,從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的內容,使之更加符合當前區管委會對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風險管控及風險應對的實際需要。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惠州市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惠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復》《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亞灣開發區部分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方案〉的批復》《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惠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主要內容
《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分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響應、后期工作、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等七個方面內容,對照省、市環境預案,修改了預案名稱,重點調整《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的組織架構及職責、成員單位組成等內容,并對運行機制內容進行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調整和補充,進一步優化了我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機制。
四、主要變化
相比原《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變化:
(一)總則
簡化完善了編制依據,刪除已過期的法律法規,新增部分所需法律法規;對事件分級進行調整,確保與上級預案的銜接;優化了適用范圍,與原《區飲用水應急處置方案》相比更加簡潔明了;調整工作原則,新增“整合資源,科學預警”“強化能力,充分準備”原則;優化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圖,修改各組成說明。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1.將組織體系劃分為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和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等。
2.根據職能變化情況調整了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對有關成員單位的名稱及職責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三)預防與預警
將上一版預案“信息收集和研判”章節內容調整匯集在“預防與預警”章節中。包括了信息收集和研判、預防與預警、信息報告與通報、事態研判、分級響應、現場指揮與協調、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應急處置、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動、醫學救援、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以及響應終止等內容。
(四)其他
1.應急保障方面,優化了救援隊伍、資金、物資、交通、通信、技術等方面保障的規定。
2.新增“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引(應急預案“一張紙”)”,便于直觀了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事件應對流程,精準施策。
五、利企惠民措施
本應急處置方案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為大亞灣開發區、涉事單位第一時間疏散員工、群眾、組織環境應急救援等設定了指揮協調、快速響應機制等,力求將對人員及社會、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的影響減少到最小程度,同時指導有關方面高效組織人員救治、受影響環境修復等,幫助涉事單位盡快恢復正常生產,恢復社會正常秩序,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安全。